在處理違法建筑過程中,如果違法建筑主體不配合,一般會采取強制拆除的措施。但強制拆除面臨許多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各種問題,甚至發生了一些極端惡性事件。因而要從理論上明確違法建筑的概念與內涵,明確違法建筑的主體認定及強拆主體和強拆程序,這樣才能確保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合法性,有效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違法建筑的概念及分類
在目前我國立法層面上,還沒有“違法建筑”這一名詞術語,對其概念的界定也尚未有統一的認知。
關于“違法建筑”的概念,在法律界被認同的通俗說法是,組織或者個人在對建筑物進行加建、改建以及擴建的時候,沒有經過主管機關(比如規劃機構、土地部門)批準,也沒有取得行政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以及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在法理上,違法建筑有程序違建和實質違建兩種,具體分類如下:
1.城鎮與農村違法建筑,這兩類建筑是根據,違法建筑所在的位置,進行區分的:
2.國有與集體土地上存在的違法建筑,這兩類建筑是根據,違法建筑使用的土地性質,進行區分的;
3.從執法部門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發現的時間來看,可分為已成事實的違法建筑和正在筑造中的違法建筑:
4.從視覺衡量角度而言,可分為全部是違法建筑和部分是違法建筑:
5.政策遺留與違法行為產生的建筑,這兩類建筑是根據,建成后距離規劃法頒布時間的遠近,進行區分的;
6.根據違法建筑的各項行政手續是否齊全,能香按照規定補齊,可分為可補辦手續建筑和不可補辦手續的違法建筑。
違法建筑的認定及強制拆除程序
1.違法建筑的認定主體
在我國,各類建設行為均需要事前申請行政許可并取得許可證,如果未經許可或超出許可范圍,建筑就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筑。
從我國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來看,認定違法建筑的主體主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鄉及鎮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2.違法建筑的強制拆除主體
作為行政強制的一般法,《行政強制法》規定了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和程序,但其不能成為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依據,必須要結合《城鄉規劃法》來對拆除主體進行認證。
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的行政強制執行權屬于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職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規劃、土地、建設等相關部門具體實施強制執行措施。行政機關在進行違法建筑拆除過程中,無須申請法院實施強制拆除措施。
3.違法建筑的強制拆除程序
(1)在強制拆除違法建筑之前,作出并送達資令限期拆除處決定書,明確當事人承擔的義務;
(2)限期拆徐處決定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除非行政機關自行決定;
(3)履行催告和公告程序;
(4)履行內部報告和責成程序;
(5)制作并送達強制執行決定書,催告通知及公告催告履行期滿之后,當事人仍不履行拆除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當事人;
(6)實施強制執行揩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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